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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物业履行合同,溆浦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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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洁、夏韵  发布时间:2020-03-13 15:52: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支付原告溆浦县大盛机电灯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20000元。

据悉,原告溆浦县大盛机电灯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15项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交贰万元工作经费,以保障小区业委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同步顺利进行。”2017年1月,因工作经费太少,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每年工作经费定为30000元,当年已经履行。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仍未支付2018年度30000元的工作经费。溆浦县大盛机电灯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要,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以物业费还没有全部收到位为由推脱,至起诉时一直分文未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溆浦县大盛机电灯饰城小区业主委员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未支付2018年工作经费给溆浦县大盛机电灯饰城小区业主委员,违背了合同约定,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支付工作经费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居民的生活与物业息息相关!小区物业与业委会签订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若以未收全物业费为抗辩理由拒付工作费,将因此向业委会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