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在卢峰镇一处民房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告人戴某因病卧床行动不便,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将法庭“搬到”了他的家中。
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戴某在其位于本县卢峰镇车头村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曾某贩卖了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得赃款人民币50元。2020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戴某在其家中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后因病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难以到庭受审等情况,积极协调公安、检察院机关,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本案。
当天早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一行到被告人家中开展庭审工作。虽是在被告人家中开庭,可是庭审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戴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图为审判人员到被告人家中了解被告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开庭
图为开庭审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