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支付彩礼给女方,但未能同该女子结婚,到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及其母退还彩礼74 800元,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汪某女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袁某男彩礼款68 000元。
2020年1月18日,袁某男与汪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袁某男的父母给汪某女见面礼6800元,给其汪某女父母、弟弟红包共计4800元。2月9日,袁某男与汪某女订婚,袁某男通过微信给汪某女支付彩礼68000元,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走访亲戚拜年,亲戚给汪某女红包钱及改口费。3月13日,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因双方对彩礼款返还的数额未达成协议导致发生纠纷。
袁某男认为未能与汪某女结婚,给汪某女的彩礼钱需要退还,遂向法院起诉。
汪某女母亲辩称,第一次原告父母给她女儿6800元见面礼时,不在场,后原告又拿回3000元;第二次给的彩礼钱68 000元,钱都在她女儿手上,因为原被告共同生活需要钱用作日常开销。
汪某女认为见面礼给的红包并非彩礼,彩礼钱在同袁某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费了一部分,并且是袁某男主动跟她提出分手的。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支付的财物,如未办理结婚,收彩礼的一方应该退还,所以被告汪某女应向原告袁某男退还彩礼68 000元;原告父母第一次见面赠与被告汪某女的6800元红包钱,是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的见面礼,不属于彩礼,并另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生活开支,退还6800元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