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管制物品,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彭某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2020年2月25日上午,彭某风与彭某有商量一起从怀化市到溆浦县购买毒品。当天13时,二人租乘彭某华的小轿车来到溆浦县,彭某风从外号为“三娃”的男子处购买了2包毒品海洛因,并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彭某华小车后排座位中间的缝隙里。彭某风二人乘彭某华车返回怀化市鹤城区时,在溆浦县水田垅高速收费站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风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在小车后排座位缝隙里查获2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民警当场询问,被告人彭某风承认该3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是其所有。经检测,3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份,共净重200.33克。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风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挥被告人彭某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强禁毒意识,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特别是青少年,不要因为好奇,而吸食毒品,因为一旦沾染毒品,将会失去自由、健康甚至生命,为自己设想,对家人负责,请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