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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从严打击非法捕捞 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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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晓霞  发布时间:2021-03-01 15:58:50 打印 字号: | |

近期,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屈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各放流规格三寸以上的青、草、鲢、鳙四类鱼种1000尾修复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报刊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202021913时许,被告人屈某在溆浦县北斗溪镇林果村口湾天然水域,使用国家禁止的背式电鱼机捕捞水产品,捕获大小渔获物81尾,其中“白鱼”77尾、“黄刺骨鱼”4尾,均为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次月,被告人刘某在溆浦县水东镇溆水河银湖村河段天然水域,该区域为溆浦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电击方式捕获白条鱼45尾。

(县法院庭承办法官、法警等人在溆浦县城溆水流域三桥下,现场监督屈某、刘某放流鱼苗)


经法院审理,屈某、刘某违反国家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受益,每个人都是践行者、推动者。县法院将依法审理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请大家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切不可因小失大,触犯法律,将自己“捕”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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