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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跨境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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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晓霞  发布时间:2021-08-16 08:45:57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张某、舒某、武某等7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累计总获利款项金额达36.4万元。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谢某、武某等人为开设在境外的某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为他人在赌博平台注册赌博账户。被告人罗某、武某、张某、舒某则利用境外的网络赌博平台以“龙虎”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形成分工明确的团伙犯罪,1人负责联系赌博平台客服充值、收付赌资,安排1人专门负责管账,1人在赌场中参与赌博吸引参赌人员,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法院审理,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本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普法小课堂: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赌博等互联网经济犯罪重拳出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