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溆浦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十、一般性支出情况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溆浦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职责
溆浦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权是: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设置。本院内设机构10个,具体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下设八个派出法庭:桥江法庭、低庄法庭、龙潭法庭、江口法庭、两丫坪法庭、花桥法庭、水东法庭、麻阳水法庭。
(二)决算单位构成。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决算公开单位构成包括:溆浦县人民法院本级,本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表
具体见文末附件1: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年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总计3389.6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6.83万元,增加1.1%,主要是因为:年初结转和结余增加。2021年度支出总计3432.03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02.93万元,增加6.28%,主要是因为:上年结转的项目经费在本年度支付。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3389.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33.5万元,占92.44%;其他收入256.12万元,占7.5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3432.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51.42万元,占77.26%;项目支出780.61万元,占22.7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133.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82.69万元,减少2.57%,主要是因为:减少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175.9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264.87万元,增加了9.1%,主要是因为:本年支付了上年结转的项目经费。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175.9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54%,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64.87万元,增加9.1%,主要是因为本年支付了上年结转的项目经费。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175.9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815.48万元,占88.65%;教育支出5万元,占0.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8万元,占4.34%;卫生健康支出62.39万元,占1.96%;住房保障支出155.24万元,占4.89%。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777.6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175.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4.34%,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1965.52万元,支出决算为2034.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5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加,办案成本增加,年中追加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年初预算为376.8万元,支出决算为780.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7.1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不包括本年追加和部分上年结转项目资金。
3、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年初预算数,主要为法警集训。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26.73万元,支出决算为126.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年初预算数。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5.04万元,支出决算为11.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6%,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少。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63.07万元,支出决算为62.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92%,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人员变动。
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年初预算为70.2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已调剂至其他科目。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155.24万元,支出决算为155.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年初预算数。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95.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16.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1.65%,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678.9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8.35%,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4万元,支出决算为53.83万元,完成预算的99.68%,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4万元,支出决算为3.83万元,完成预算的95.7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响应国家号召,厉行节约。
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为50万元,支出决算为5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83万元,占7.1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2.14万元,占92.8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83万元,全年共接待来访团组56个、来宾286人次,主要是业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主要是公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8.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79.64万元,降低29.17%。主要原因是:响应国家号召,厉行节约,严控开支。
十一、一般性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本单位开支会议费0万元;开支培训费5万元,用于开展干警业务技能培训,人数36人,内容为法警集训;本院无节庆、晚会、论坛、赛事活动开支。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41.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76.2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5.4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41.6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41.6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8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四、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详见附件2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主要是市县二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和利息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指为配合审判业务工作开展,县法院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县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县法院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