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本应小心谨慎
相聚本应畅有所饮
但当二者相撞时
便会产生一种新的“化学反应”
——酒驾触刑
近日,溆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田某身为驾校教练与王某峰(另案处理)等学员在新化县相约吃饭并饮酒,随后驾驶小型教练车从苏溪湖收费站上高速赶往溆浦县,当车行驶至溆浦收费站出口路段时,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遂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换其驾校学员王某峰(未取得驾驶证)将车驶离,行至溆浦收费站出口匝道处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田某结果为119mg/100ml,王某峰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田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ml/100ml,已达醉驾标准。公诉机关遂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溆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醉酒后人体对车辆的控制力会明显减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