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保持好禁毒工作高压严打态势,震慑潜在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净化社会环境,6月26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起贩卖毒品案进行集中宣判,舒某波等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舒某波案情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舒某波在溆浦县卢峰镇大潭村向吸毒人员向某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获得毒资500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波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舒某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其到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可从宽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舒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向某案情
【基本案情】
吸毒人员谢某因找贩毒人员购买毒品无果,遂联系被告人向某以分享毒品为报酬请其帮忙购买,被告人向某答应后,谢某于2023年2月22日至24日分别转账毒资1750、3500、3550元给被告人向某账户,并由向某前往散水塘路口寻找贩毒人员魏某(已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后带回给谢某再一同吸食。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其到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切实增强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切勿侥幸沾毒,更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