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我是您儿媳的弟弟,
刚好在这附近办事就来看看您。”
听到这样的话语,
是不是让人倍感亲切?
别急着激动,
这也有可能是骗子想套近乎的手段。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男子贺某某是个诈骗惯犯,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重获自由之后的贺某某并未醒悟,反而又动起了“赚快钱”的歪脑筋,这次他将目光瞄准了警惕性较低的独居老人。
贺某某的伎俩是,冒充老人女婿、儿媳、小舅子、亲家等相关亲戚朋友搭讪,骗取其信任后,谎称自己有急事需“借钱”周转,金额从500元至5100元不等,并承诺过一两天就归还。
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贺某某会根据交谈过程中老人对自己信任程度不同而调整“借钱”数额,有时还会直接称已经跟老人的女婿或儿媳说好了,让其难以防备。
2022年8月,贺某某被抓捕归案。据统计,贺某某8个月内共作案38起,骗取老年人钱财共计6万余元,所骗取的钱款均被其用以享乐挥霍一空。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老年人财物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多次犯罪前科,诈骗老年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贺某某诈骗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贺某某以一审认定的38起诈骗犯罪事实中有24起不属实为由提起上诉。娄底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的38起诈骗犯罪事实不仅在诈骗方式和诈骗对象上具有相似性,而且还分别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及贺某某本人的供述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贺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受害人大都是在事后察觉不对劲再联系相关亲属予以求证,求证后才发现上当受骗,悔之晚矣。广大群众面对突然来访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涉及钱财往来务必详尽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独居老人警惕性较低,面对花样百出的诈骗手段,缺乏防范意识,易轻信于人,子女要加强对老人的关心照顾,帮助其将骗子拒之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