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夏某与张某君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先后于2013年11—2016年2月生育二原告张某好、张某婷。2020年因张某君患有恶性肿瘤疾病进行手术治疗,花光了家庭积蓄,且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促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被告夏某独自一人外出将二原告交至张某君手上,以1200元每月的标准承担二原告的部分抚养费。
自2023年1月起被告夏某未与二原告进行协商,便停止支付该抚养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二原告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夏某应及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且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200元。判决生效后,夏某仍百般抵赖,消极对抗,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有收获。随后,执行法官与夏某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并前往其家中做思想工作,耐心向其说明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法官的教育感化下,夏某态度发生转变,当场主动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3200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溆浦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执行、阳光执行”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努力提高案件的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道路上彰显法治力量,传递司法温度,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