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马某限期内支付原告怀化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0年7月,被告马某向原告怀化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厨房设备,双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3000元,于9月30日前支付完成。原告怀化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按期交货后,被告人马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尚余32000元货款未能如期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怀化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马某出售一批厨房设备,马某向怀化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人马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向原告怀化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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